从公司设立到清算全流程——虚假出资常见情形与认定标准

·

·

案由适用场景适用主体管辖法院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抽逃出资(四级案由)适用于股东认购出资但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如虚构出资凭证、虚假验资、未实际投入资金或财产和股东将已转入的出资又转走)引发的纠纷主要适用公司、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公司住所地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四级案由)适用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或主张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要为公司债权人公司住所地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三级案由)适用于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为公司债权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按侵权纠纷管辖)
表现形式具体情形
虚假货币出资以无实际现金流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
虚假实物出资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
未办理产权转移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以设有权利负担的财产作为出资以设有抵押权、质权等权力负担的财产作为出资
虚增非货币财产价值对非货币财产大幅虚增评估价值,导致实际价值与评估结论严重不符
循环转账制造出资假象通过闭环转账制造已出资的银行流水,实际资金并未留存在公司

2.非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对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重新评估作价。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时,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由其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

图片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