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题——股东与公司财务不分的法律责任(公司不做账簿,用股东个人账户收款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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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为同一人、经营场所共用、资金随意调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是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的常见情形,那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债权人能否追责?如何追责?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将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九民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作者个人的实践经验进行解析。”

1.法律依据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
主体公司股东、关联公司和实际控制人
滥用行为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等导致公司不具备独立意思表示和财产的行为
严重后果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必须是对外债务已达到无法清偿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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